第五十六条

【债务承担规则】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第五十五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三条

【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宣告死亡期间收养关系的处理】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第五十一条

【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五十条

【死亡宣告的撤销】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