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登记信息的公示】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六十五条

【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处理】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四条

【法人变更登记】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三条

【法人的住所】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条

【法人民事责任承担】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五十八条

【法人的成立】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