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一条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条

【人格权】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

【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

【参照适用规定】
  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清算】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六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代表人】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民事责任】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设立程序】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