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一条

【无因管理】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条

【侵权责任】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一十八条

【债权】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七条

【征收征用】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法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权客体】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物权】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财产权利】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二条

【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