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