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九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
  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