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