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辩论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

【使用母语进行诉讼】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

【审判基本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九条

【法院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八条

【当事人平等原则】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七条

【法院审判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

【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四条

【空间效力】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