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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