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三条

【仲裁裁决执行】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