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状】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