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二条

【审限和判决】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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