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一条

【起诉与管辖】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