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

【决定案件适用程序】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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