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死亡日期确定】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