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的规定。
  立法法第92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在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立法法已经对特别法与一般法之间的关系作了规定,建议删除本条。考虑到我国制定了诸多民商事单行法,对特定领域的民事法律关系作出规范。民法典出台后,将作为一般法,各民商事单行法作为特别法,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特别法的规定将优先适用。本条明确强调特别法优先的法律适用规则,也有助于减少认识上的分歧。
  如关于诉讼时效,总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而海商法第260条规定,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保险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上述规定就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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