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
  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要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平原则体现了民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对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现行法律中,不少民商事单行法都规定了公平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伙企业法第5条规定,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平等原则。商业银行法第5条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原则。信托法第5条规定,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原则。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条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域外立法例中,有的国家和地区民法在分则相关编章中规定了公平的要求。《德国民法典》第315条规定,由合同当事人一方确定给付的,有疑义时,必须认为该项确定是依照公平裁量作出的,且所作出的确定只有合乎公平时,才对另一方有约束力。《法国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合同不仅仅依明示发生义务,根据合同的性质,发生公平原则、习惯或法律施加的义务。《荷兰民法典》第三编”财产法总则”第一章第12条规定,在确定合理性与公平性的要求时,必须参照公认的法律原则、荷兰当今的法律观点和相关的社会利益和私人利益。第六编”债法总则”第一章第2条规定:(1)债权人和债务人相互之间必须依合理和公平准则行事;(2)按照法律、习惯或法律行为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有约束力的规则,在特定情形下,按照合理和公平准则为不能接受的,不予适用。公平原则也逐渐成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基本原则。如《欧洲合同法通则》第一篇总则第1:103条”诚实信用与公平交易”规定:(1)诚实信用与公平交易,是指一种行为准则。这一行为准则具有以下特征:诚实、公开并考虑到相关交易或法律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利益。(2)特别是,一方当事人违背对方当事人已经对之产生合理信赖的在先陈述或行为,从而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即构成对诚实信用与公平交易原则的违反。
  民法总则起草制定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公平原则是法律的最高价值目标,是所有法律的基本原则,且公平原则由于弹性过大在实践中容易被滥用,不必在民法总则中规定。有的意见提出,公平原则仅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不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不宜作为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公平正义是人类共同追求的基本价值,也是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公平应当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是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如果不规定公平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就不周延。正因如此,民法通则将其规定为基本原则,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信托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诸多民商事单行法也规定公平原则为基本原则。结合各方面意见,民法总则仍将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首先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按照公平观念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特别是对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要求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相适应,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对等,不能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也不能一方享受的权利和义务相差悬殊。公平原则的这种要求在合同法中得到充分体现。如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公平原则还要求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在通常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要求责任与过错的程度相适应,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责任。如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不仅仅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基本行为准则,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应当遵守的基本裁判准则。如在山西省长治市某副食果品有限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中,由于当事人双方在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合同中并未约定有关开放项目新增面积所得利润的分配方式,双方因此引发纠纷。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参照双方在项目合作中最初约定分配面积分配比例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分配面积比例变化等项目情况,确定了新增面积利润的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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