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法人终止】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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