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
  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各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也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此外,大多数单行民事法律也都规定有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合同法第1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收养法第2条规定,收养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保险法第4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合伙企业法第7条规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序良俗原则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中也有规定。《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任何人均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涉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第1133条规定,如原因为法律所禁止或原因违反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时,此种原因为不法的原因。《德国民法典》第138条第1款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无效。第134条规定,除基于法律发生其他效果外,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法律行为无效。《日本民法典》第90条规定,以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事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无效。《荷兰民法典》第三编第40条第1、2款规定,内容或应有含义违反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的法律行为无效,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法律行为无效。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2条规定,法律行为,有悖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无效。第71条规定,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或禁止之规定者,无效。
  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应当继续沿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即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法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有的意见提出,近年来,不少地方立法在不涉及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前提下,对民事主体的部分民事活动制定了管理性规范,妥善处理了维护民事权利和保护公共利益的关系,收到了较好的实际效果,建议将”不得违反法律”修改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有的意见提出,现在思想多元、文化多元,”良俗”不好判断,社会上很多过去认为是”良俗”的好习惯,在现代社会评判起来好像都很难,在执法过程当中不好评判,很难掌握好标准,建议对公序良俗作出界定。结合各方面所提出的意见,考虑到民法中的多数规范为任意性规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是必须遵守,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不再规定”必须遵守法律”而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民法通则规定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种表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立法解释中已经使用过”公序良俗”这一更为简洁的表述,而且,公序良俗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高度抽象的法律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至于善良习俗的具体内涵与外延,考虑到这一规定是一种兜底性规定,目的是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由司法机关在个案中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判断更为科学合理。综合各方面的意见,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又可以细分为两项具体要求:
  一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法律中的法律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还包括其他部门法。所谓不得违反法律,就是要求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只要法律未明文禁止,又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和需要创设权利、义务内容。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享有较大的自主空间,实现充分的意思自治。由于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意思自治,民法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干预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民法的大多数规范都是任意性规范。对于任意性规范,民事主体可以结合自身的利益需要,决定是否纳入自己的意思自治范围。但是,任何人的自由并非毫无限制的,民法同样需要维护社会的基本的生产、生活秩序,需要维护国家的基本价值追求,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就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而制定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二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就是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公共秩序,是指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基本秩序和根本理念,是与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相关的基础性原则、价值和秩序,在以往的民商事立法中被称为社会公共利益,在英美法系中也被称为公共政策。善良习俗是指基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习俗,也被称为社会公共道德,是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善良习俗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和地域性,随着社会成员的普遍道德观念的改变而改变。公共秩序强调的是国家和社会层面的价值理念,善良习俗突出的则是民间的道德观念,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中两项不同要求之间,首先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民事主体从事任何民事活动需要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于民法的任意性规定,民事主体是否按照任意性规定从事民事活动,法律并不强制要求,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作出相应的选择和判断。由于民事活动复杂多样,法律不可能预见所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秩序的行为而作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有必要辅之以公序良俗原则,并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弥补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不足,实现对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必要限制,以弘扬社会公共道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实现民事主体的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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