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意定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