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诚信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诚信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诚信原则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时,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信守自己的承诺。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过程中,讲诚实、重诺言、守信用。这对建设诚信社会、规范经济秩序、引领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
  诚信原则是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此后,大部分民商事单行法律都将诚信原则规定为基本原则之一。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合伙企业法第5条规定,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证券法第4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商业银行法第5条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信托法第5条规定,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条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担保法第3条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拍卖法第4条规定,拍卖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大量民事实体法规定了诚信原则,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诚信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也是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的在总则中规定诚信原则,有的则在分则相关编章中规定诚实信用的要求。《瑞士民法典》第1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都必须以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日本民法典》第1条第2款规定,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时,应恪守信义、诚实履行。《韩国民法典》第2条第1款规定,权利的行使及义务的履行,应恪守信义、诚实履行。《俄罗斯民法典》第1条”民法的基本原则”第3款规定,民事法律关系参加者在确定、行使和保护民事权利时,以及在履行民事义务时,应该善意地开展活动。《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第一章第6条规定”任何人均应诚实信用地行使民事权利”,第7条规定任何人均不得以损害他人为目的或违背诚实信用的要求以过分且不合理的方式行使权利。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法国、德国等国的民法典则在分则中规定了诚实信用的要求。《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第3款规定,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德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合同的解释,应遵守诚实和信用的原则,并考虑交易上的习惯。第242条规定,债务人应依诚实和信用,并参照交易上的习惯,履行给付。《荷兰民法典》第三编”财产法总则”第一章第11条规定,某种法律效力的产生要求一个人具有善意,如果该人知道此种善意必然涉及的事实或法律,或者在给定的情形下该人应当知道该事实或法理,则该人并非以善意行事。该人有合理理由怀疑的,即使无法查询亦并不妨碍其被视为应当知道该事实或法律的人。诚信原则也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基本原则。
  如《欧洲合同法通则》第一篇总则第1:103条”诚实信用与公平交易”规定:(1)诚实信用与公平交易,是指一种行为准则。这一行为准则具有以下特征:诚实、公开并考虑到相关交易或法律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利益。(2)特别是,一方当事人违背对方当事人已经对之产生合理信赖的在先陈述或行为,从而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即构成对诚实信用与公平交易原则的违反。
  在民法总则起草制定过程中,普遍赞同将诚信原则规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仅在如何规定诚信原则的内容上,有少数不同看法。如有的意见提出,”从事民事活动”的表述过于宽泛,不太确定,建议修改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有的意见提出,权利不得滥用是诚信原则对权利行使的要求,将禁止权利滥用的内容规定在诚信原则中更为合适,建议规定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诚信原则的核心含义就是诚实不欺、善意、信守诺言。综合各方面意见,为更好地揭示诚信原则的内涵,本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诚信原则作为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是各国民法公认的基本原则。通常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诈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诺言。具体而言,民事主体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遵循诚信原则:民事主体在着手与他人开展民事活动时即应当讲诚实,如实告知交易向对方自己的相关信息,表里如一,不弄虚作假。如合同法上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针对的就是缔结合同时的不诚实的行为;民事主体在与他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后,应当信守诺言、恪守信用,按照自己作出的承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言而有信;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善意的原则,相互配合,保护对方的合理期待与信赖;民事主体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尊重社会公共利益;民事主体应当善意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民事主体不得规避法律,不得故意曲解合同条款,等等。诚信原则的内涵和外延都是概括性的、抽象的,因此诚信原则有很大的适用性,民事主体从事任何民事活动都应当遵守该原则,不论民事主体自己行使权利,或在与他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之前、之中、之后都必须始终贯彻诚信原则,按照诚信原则的要求善意行事。
  由于诚信原则具有高度抽象性和概括性,使得诚信原则对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进行民事裁判活动都具有重要作用。诚信原则不仅为民事主体开展民事活动进行指导,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规则,要求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应善意不欺、恪守信用;同时,诚信原则对司法机关裁判民事纠纷也具有积极作用,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或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时,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诚信原则填补合同漏洞、弥补法律空白,平衡民事主体之间、民事主体与社会之间的利益,进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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