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美术作品著作权及其原件所有权的关系】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美术作品著作权及其原件所有权的关系的规定。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并不意味着作品著作权的转移。著作权的转移,是指著作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或者其中任何一项或几项权能,从一个民事主体合法的转移到另一个民事主体支配下的行为。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仅仅是物权的转移,与作品著作权无关,其法律后果并不会导致原件所有人获得作品的著作权。
  当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权和著作权分别属于不同的权利人时,展览权虽属著作财产权,但行使时需借助于作品载体才能实现,因而必然要受到作品原件所有权的制约。基于此,本条规定,展览权赋予原件所有人享有。而且,给所有人享有对原件的展览权,一般不会损害作者,且有益于社会欣赏美术作品。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十八条关于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的规定,适用于任何原件所有权可能转移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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