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的规定。
  在出版界习惯上把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称为委托作品,根据本条规定,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作者)通过合同约定,即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都可以合同的形式确定。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委托人对作品的特殊需求,以便于对作品的控制和利用,避免因著作权一律机械地属于作者给委托人带来不便。但是,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如果合同中约定受托人(作者)取得一定报酬后,著作权归属委托人,即著作权以合同的形式转移给委托人,这种著作权与作者分离,大多发生在美术、摄影、地图等作品的创作,这类委托作品不是作者个人意志的创作,要受委托人特定要求的约束。
  此外,根据2002年10月12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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