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著作权纠纷解决方式】

  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著作权纠纷解决方式的规定。

  当事人遇有著作权纠纷时,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

  1、调解。调解一般是在第三人的参与下进行,在我国多为律师或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参与调解。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下进行,一方当事人不能强迫对方当事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第三人也不能强迫调解。由于调解的方式能够便捷地解决争议,又不伤双方当事人的和气,因此提倡解决著作权纠纷首先运用调解的方式。但是这是一种诉讼外的调解,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是靠当事人自觉履行。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就需要寻求仲裁或者诉讼的途径解决纠纷。

  2、仲裁。仲裁是双方将一项争议托付给一个第三者居中作出有约束力的决定而解决争议的一种司法活动,其具有当事人自愿、程序简便、专家断案、气氛平和、保密性强、裁决具有终局效力等优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前提是双方订有书面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有两种类型,其一是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其二是以其他方式单独订立的仲裁协议。两者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不受地域和当事人户籍、国籍限制。仲裁实行协议仲裁、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的制度。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没有级别之分,采用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仲裁裁决有仲裁法规定的可以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3、诉讼。著作权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发生纠纷后,如果合同中无仲裁条款,事后也未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就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以及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反悔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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