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

  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办法另行规定的规定。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运行所需的各种程序及其相关资料(包括各种使用手册、维护手册及程序说明书等文档)的总称。国际上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才开始提出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都有权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原著作权法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未作规定。本次修改增加规定网络传播权,是同计算机网络的迅猛发展的大背景分不开的。因为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网络侵权行为也层出不穷,如未经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在网上擅自使用他人作品,或者不注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和出处等,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日渐增多。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加规定网络传播权是必要的。

  根据本法第三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作为作品形式之一,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计算机软件和著作权法保护的其他作品相比,有自己的特点。譬如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比一般作品的保护期要短一些。此外,网络传播与一般的媒体传播也有很大的区别,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是一个新课题,国际上都还处于探索阶段。对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要有限制,对哪些方面给予限制以及限制到什么程度这些复杂的问题,都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因此,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依照本条,授权国务院根据计算机软件的性质及网络传播的特点另行规定。

  1990年著作权法通过后,国务院根据著作权法的原则,于1991年6月4日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6年2月,国务院还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并于1997年进行了修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于2000年11月7日联合发布了《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在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公布后,这些规定中的相关内容都要根据修改决定作相应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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