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部分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某些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的规定。
  著作权的保护期是指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专有权的有效期间,也即由法律规定的对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予以保护的期限。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作者或者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著作权,其他人使用作品,需依法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需支付相应的报酬。著作权的保护期届满,著作权人便丧失其著作权,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人们对作品的使用可以不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且可以无偿地使用作品。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著作人身权,其保护期不受限制,表明了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永远受法律保护。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维系和保障作者和作品之间的人身利益,反映了对历史的忠实和对世人的负责,这不因时世变迁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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