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著作权许可使用】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著作权许可使用的规定。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的行为。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可以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通常表现为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人利用许可使用合同可以将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或多项内容许可他人使用,同时向被许可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著作权使用费,以保障实现著作财产收益。这种情况被称为著作权许可证贸易,也是最常见的著作权贸易。许可使用合同是著作权合同中应用广泛,意义重大的一类合同,是大多数著作权人实现其著作财产权的主要方式。为了更好的维护著作权人利益,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但是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此处所谓“除外”情况是指本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使用其作品,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杂志社刊登作品除外。” 该条例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国家版权局负责提供各类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标准样式。”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内容。即:
  1、 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必须明确规定著作权人授予被许可人使用的权利种类,权利种类是是订立合同其他条款的基础或者前提。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限于著作财产权。
  2、 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专有使用权是一种独占的排他的权利,指著作权人授权被许可人在约定期限和范围内以特定方式使用作品,并不再向第三人发放相同的许可,包括著作人在内的任何人都无权在同一时期和范围内以相同方式使用作品。非专有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授权被许可人在约定期间和范围内以特定方式非独占地使用作品,仍然保留着本人和授权第三人在相同期间和范围以相同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授予专有使用权的,使用者仅取得非专有使用权。”同时《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规定:“取得某项专有使用权的使用者,有权排除著作权人在内的一切他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如果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 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许可使用的范围是指被许可使用的著作权在地域上的效力。通常表现在作品的复制或发行范围、表演权或播放权以及翻译权的范围等。许可使用的期间,是指使用作品的人享有使用作品的年限,也可以说是使用人享有使用权的承续期间。期间的长短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可以根据作品的性质以及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4、 付酬标准和办法。根据本法第27条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付酬办法是支付报酬的具体方式,比如,是现金支付,还是支票支付;是付人民币,还是付可兑换的某种国际硬通货。
  5、 违约责任。合同中一般都定有违约条款,即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6、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除去上述内容,还可以就双方认为必须列入的内容作出约定。比如,纠纷解决的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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