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付酬标准由当事人选择,可以由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自行约定确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有两种情况:1、当事人就在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的幅度内约定具体的付酬标准;2、当事人还可以根据作品的质量、反映效果、使用的次数、作品公之于众的时间长短、作品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因素自行约定付酬标准,这一付酬标准既可以高于或低于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
  若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付酬标准,或者当事人虽有约定,但约定的不明确,实际无法履行,本条规定,应当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目前,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版权局,有关部门指的是和使用著作权有比较密切关系的一些部门,如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等。属于本法规定的在法定许可的范围内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也应当以国家版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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