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履行的义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主要指的是通过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者著作权转让合同取得的使用权,也可包括“合理使用”或者“法定许可”取得的使用权。 但是,著作权人许可使用或转让的权利仅仅是著作权中的一项或者几项权利,除此之外,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仍然属于著作权人。因此本条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邻接权人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否则应当负法律责任。本条规定亦属于前述合同的普通条款的第一类情况,即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要在合同中必须履行的内容,无须合同特别约定也要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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