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电子书
E-book of Law
示例页面
第二十三条
Home
知识产权法
著作权法
第二十三条
Post by :
HYC_admin
Date :
01 4 月, 2010
第二十三条
【编写出版教科书】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文章导航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发表回复
取消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评论
*
显示名称
*
电子邮箱地址
*
网站
在此浏览器中保存我的显示名称、邮箱地址和网站地址,以便下次评论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