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出版者版式设计权】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出版者版式设计权的规定,乃是本次修改新增规定。

  版式设计,是指对印刷品的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对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点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本条明确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即出版者对其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除了出版者自己可以随意使用其版式设计外,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按原样复制。版式设计权的保护范围一般仅仅表现为专有复制权。版式设计往往同装帧设计相联,装帧设计是对开本、装订形式、插图、封面、书脊、护封和扉页等印刷物外观的装饰。

  199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不过,本次著作权法修改并未涉及出版者享有装帧设计专有使用权的问题。

  第二款对版式设计权规定了10年保护期,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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