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出版演绎作品】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出版演绎作品的规定。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是演绎作品。根据本条规定,图书出版者要出版演绎作品时不仅要取得改编者、翻译者、注释者等演绎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并且必须取得原作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因为依照伯尔尼公约及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原作的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都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图书出版者若只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许可而出版演绎作品将构成对原作著作权人的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图书出版者若只从原作著作权人处取得授权,而未经改编者、翻译者等演绎作者的许可径直出版已被改编或翻译的演绎作品,则此种行为将构成对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可见,出版演绎作品,应当取得双重许可,即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以及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且应当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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