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表演者权利保护期】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条文释义】

  本条是有关表演者权利保护期的规定。原著作权法对表演者权的保护期没有专门规定,此次著作权法修改新增该规定。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表演者人身权利保护期不受限制。对作者的人身权,著作权法规定永远保护。同理,对于表演者的人身权,也给予同样保护。表演者权利中精神权利的内容同表演者人身相连,不可转让,不受剥夺。

  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表演者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虽然在涉及表演者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的权利保护期问题上出现了争议,但是该规定还是适用于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所有表演者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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