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与著作权有关的行政管理】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的是与著作权有关的行政管理。
  1985年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家版权局,作为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二)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三)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涉外代理机构和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四)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五)负责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六)指导地方著作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七)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其职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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