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内部责任分担】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连带责任的主张形式】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多人分别侵权的按份责任】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多人分别侵权的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共同危险行为】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侵权的责任方式】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无过错责任】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过错责任与推定过错责任】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