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受伤害学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的责任承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