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申请保全证据】
  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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