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一十条

【任意解除权】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