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