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九条

【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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