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承诺期限的起算】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