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承诺迟延】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