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发布日期】1999-08-30
【实施日期】2000-01-01
【效力级别】法律
【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0号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

第四百二十八条

【本法施行日期与旧法废止】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第四百二十七条

【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处理】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的定义】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