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送达公约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1965年11月15日订于海牙,1969年2月10日生效,中国于1991年3月2日批准加入)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1965年11月15日订于海牙,亦称《海牙送达公约》,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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